近日,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挪用资金案件。2023年2月,瓮安县某民办高中聘用李某为该校教师,李某在任教期间担任该校某年级组组长及某班班主任.
由于该校允许班主任代收学生缴纳的学费、生活费、考试费等费用后再一并上交到学校财务处,李某便以班主任的身份开始收取班上学生的学杂费。同时,其他班级的班主任也会将收取的部分费用交给他.李某却动起了歪心思。
在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,李某共收取了19.21万元的费用,但并未及时上交学校。他将其中的6万余元用于购买福彩、体彩和刮刮乐,妄图“一夜暴富”,其余13万余元则用于个人日常开销.直到2024年5月,学校多次向李某催收无果后选择报警。
案发后,李某的家属代为退还了所有挪用的资金。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作为中学教师,利用其担任班主任、年级组组长的职务便利,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,数额较大,且超过三个月未还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.
不过,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并且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挪用资金全部退还学校,所以可以从轻处罚、从宽处理。9月11日,瓮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,当庭作出判决,李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,缓刑6个月.
这起事件警示着各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,同时也提醒广大教育工作者要坚守职业道德底线,不可因一时的贪念而触犯法律红线。